365bet体育备用关于公布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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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号

 

《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10月31日中共365bet体育备用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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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

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或政府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形式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范技术、人员救护等内容的培训。

(四)研究并综合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依法有计划地猎捕经常造成损害的野生动物,控制其种群数量。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政府给予补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复核;每两年调整修订和公布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标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投保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统一制作补偿工作所需的各种样表。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审核、认定、组织申报、补偿兑付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场(以下称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确保受损害人各项信息的准确。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经费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防范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防灾减灾、培训经费的筹集渠道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不具有民事意义上的赔偿性质,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种形式给予补偿:

(一)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补偿。

(二)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购买公众责任保险进行补偿。

(三)其他形式补偿。

第七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应当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工作的报案方式、调查核实过程、审核认定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兑付到受损害人的金额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损害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有依照本办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有专人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死亡的。对同一受损害户放牧的牲畜,在同一地点多次致害的,只补偿第一次的损失。

(四)对在设有警示标志的野生动物经常肇事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划分受损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后,按责任大小确定补偿比例。

(五)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不及时就医或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划分受损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后,按责任大小确定补偿比例。

(六)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林业管理机构不予立案,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定和补偿:

(一)进行狩猎活动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三)主动攻击、故意伤害、围观、挑逗、玩耍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后,不就医或者不到正式医疗机构救治,而是在民间治疗等造成伤残、死亡的,或者经正式医疗机构救治痊愈出院后伤残、死亡的,或者治疗与野生动物致害无关疾病的。

(五)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

(六)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以及非法开垦林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七)对野养、散放、夜不归圈、无专人照看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受伤或者死亡的。

(八)在设有警示标志的野生动物经常致害区域,受损害人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开展经营性旅游观光活动或者由法人、其他组织、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十)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达不到补偿起点标准的。

(十一)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驯养繁殖、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不予补偿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报案与立案

第十条 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损害人、村委会干部或受损害人亲属应在48小时内向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报案。超过报案时限的,应当说明情况。

政府统一购买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或开展其他形式补偿时,受损害人、村委会干部或受损害人亲属向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报案,由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或相应的机构报案。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接到报案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报案人报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或损失原因及经过、伤害程度或损失预估情况,并认真做好报案记录。

(二)对疑似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报案,应告知报案人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接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报案后,经初步核实确定,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予以立案。

(一)经初步核实属于予以立案的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填写《野生动物损害立案登记表》。

野生动物损害立案登记表,应当载明:受害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大体损害程度、时间、地点。

(二)对疑似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的报案,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人员应当随其他部门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采集相关证据。经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后,属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死亡,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予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

(三)属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报案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害不予立案登记表》。

 第三章 调查与定损

第十二条 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对经初步核实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调查核实与定损工作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死亡的案件司法鉴定时间除外。受损害人涉及伤残鉴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

(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邀请村委会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受损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证据未灭失的,应当采集证据。

(三)调查人员应如实调查,并填写《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调查表》,野生动物损害案件调查表的内容应当载明:受损害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具体损害事实及数量、时间、地点、财产种类、损害动物物种,损害程度情况等。调查表须由受损害人、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

农作物、经济作物损害程度和面积较大的,受害人要提供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四)现场影像资料是野生动物损害的真实记录和最直接主要的证据,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体现出损害地点、现场概貌、受损情况、程度及取证时间等。

 第四章 审核与复核  

第十三条 基层林业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野生动物损害立案登记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调查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新调查或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补偿范围的不予认定或者对补偿金额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认为损害件情况复杂、有争议、难定性、损失难以确认的,应当及时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案件进行逐案复核,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对上报案件作出认定、不予认定或补偿金额的调整。

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案件审核表上签署各自的审核、复核意见,以市级复核意见为补偿执行依据。 

第十七条 购买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时,案件和补偿金额的认定,实行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或其他机构逐级联合审核、复核认定。

 

第五章  损害补偿标准与兑付

第十八条 人身伤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给予施救费用和治疗过程中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报销后自费部分的补偿。

(二)受损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日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受损害人年龄未满18周岁、女满60周岁、男满65周岁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给予补偿;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给予补偿。

(三)受损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每日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补偿。护理的人数、时间视伤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四)需进行二次治疗的应附有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并在第一次补偿审核表中注明,凭正式医疗机构出据的治疗费用收据按本条第一款进行补偿。   

(五)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伤残鉴定给予一次性残疾补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高补偿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高补偿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造成死亡的,补偿总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六)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人负有责任的,进行责任划分后,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财产损害案件按照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调整修订公布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财产损害补偿标准执行,损害补偿起点金额为300元。

第二十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经县级、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审核、复核认定后,应当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进行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补偿兑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金直接由兑付单位拨付到受害人或其法定亲属的银行卡上。

第二十二条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按季度进行兑付。造成人身伤害,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在相关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进行补偿兑付。

 第六章 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统计汇总,市级以县级为基本统计单位;县级以乡镇为基本统计单位;乡镇以村委会(社区)为基本统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档案按照以下要求归档保存:

(一)《报案记录表》《野生动物损害不予立案登记表》、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由基层林业管理机构保存。

(二)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损害损失公示;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复核认定的补偿兑现金额公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三)《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立案登记表》《野生动物人身财产损害调查表》《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表》、以一个案件为一册装订、县(市、区)汇总表,由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统一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补偿的,出现上述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365bet体育备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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